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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项目服务代理制度
[字号: ]2008年10月20日    

 

  一、为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投资企业办理各种证照及相关手续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区成立项目服务代理中心,作为常设机构,受区经济发展环境建设领导小组领导。
  二、中心成员单位由区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发展局、企业管理办公室、环保局、工商分局、卫生局、供电公司、国税局、地税局、花湖开发区和各乡镇组成。每个成员单位明确一名副职分管代理工作,并固定一名证照手续代理员(该代理员原则上在本单位不再担负其他工作,一切待遇在原单位不变,年度考核及工作评价由原单位和中心共同评定)。
  三、服务对象为在我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农业、商贸项目提出行政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代理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批准建设文件、项目环境评价报告、用地规划批文、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外贸自营出口执照及海关批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
  五、中心接到投资者提供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合同书和立项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并要求为其代理证照后,应立即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议,对照项目需要代理内容,逐件予以落实,并对代理质量和时间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六、涉及市级相关部门的批文(件),由中心对应的成员单位负责协调,成员单位的代理员做到人随项目走,按照中心的时间要求,全程代理办毕相应的批文(件)和证照,必要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办理,确保本部门负责的工作万无一失。
  七、投资者在相关招商单位的共同配合下,应提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合同书及申请立项报告等资料,并负责填写相关预审表格。行政许可单位需要投资者有关个人证件等资料或需要本人当面签字的,投资者应积极配合。
  八、在项目代理服务过程中,投资者应派专人全程陪同,涉及行政许可单位按政策收取的相关费用,投资者自己承担。
  九、由区经济发展局批准立项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办完批准立项文件,须经市发改委批准立项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文件送达市发改委,5个工作日内拿到市批准立项的文件;须经市商务部门批准的境外独资、合资项目,须在5个工作日内拿到批准文件;须经省及海关部门批准的外贸自营出口项目,须在10个工作日内拿到批准文件。
  十、区环保局在接到要求对项目进行环境评价有关资料后,需要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提供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区建设局接到项目规划建设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建设部门颁发的项目规划建设“一书两证”。
  十二、区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用地规划批件后,在50个工作日内拿到省级(或市级)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十三、区企业管理办公室接到投资企业需要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报告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拿到市级技术管理部门对其产品的有关认可证件。
  十四、区卫生局在接到投资企业需要对其产品(指药品、食品等)申报国家卫生、药监部门批文(件)后,应立即组织申报资料,协调有关关系,做好服务工作,确保申报成功。
  十五、区工商分局在接到投资企业注册登记的全部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出市级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十六、投资项目涉及区级有关部门批准或履行报批手续的只收工本费,有关部门不得搭车收费或推销其它与项目建设无关的资料。
  十七、中心成员单位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有协调责任,按照鄂州发[2004]12号文件,一律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的除外)。
  十八、投资者将新办项目证照委托代理后,只承担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费用,超出此范围内的费用投资者有权据交报告中心。
  十九、代理成员单位在协调省市有关部门办证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自身又无力解决的,报区经济发展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00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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