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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规模企业“一卡式”收费实施办法
[字号: ]2008年10月20日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政府部门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规模以上企业实行“一卡式”收费。即政府相关部门(不含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各项规费收取实行“一卡管全年,一家代收,多家分流”的形式。区直企业的各项缴费由区企业管理办公室代为收取,乡镇规模企业的各项缴费由乡镇经济办公室代为收取,然后再划转到相关的收费部门。
  一、“一卡式”收费的基本原则
  1、一个口子对外的原则。规模以上企业规费的上缴只对区企业管理办公室和乡镇经济办公室。
  2、一纸协议管总的原则。区直企业和乡镇规模企业的缴费分别由区企业管理办公室和乡镇经济办公室与其签订代收费协议,企业按协议金额每年按规定时间上缴费用。
  3、一个数额封顶的原则。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各项收费,以国家的规定政策及企业上年度收费额度为依据,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总额,并取政策规定额度的下限,各部门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企业的年上缴总额由区物价局审核,报区经济发展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一个封顶数额。
  4、一定一年不变的原则。区企业管理办公室、乡镇经济办公室与企业签订的代收费协议在由区物价局审核后,原则上一年签订一次,一定一年不变。
  5、一张票据收费的原则。区企业管理办公室、乡镇经济办公室凭专用发票、印签到区直、乡镇规模企业收费,发票作为企业做帐的凭证,收费部门凭本单位发票到区企业管理办公室或乡镇经济办公室收取代收费用。
  二、“一卡式”收费的主要对象
  1、被收费企业:区直企业、乡镇规模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以上)或年上交税收10万元以上的企业。
  2、被代理收费的部门:主要是从事经济管理活动的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区环保局、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水利局、区建设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经济发展局、区消防大队等职能部门。
  三、“一卡式”收费的数额确定及审批、执行程序
  1、区企业管理办公室和乡镇经济办公室由本办法列入的收费部门委托代理收费,并由区物价局发放收费许可证,其他部门一律不得收费。
  2、各部门对企业收费总额以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为依据并报区物价局审核确定。
  3、被收费的区直企业、乡镇规模企业提供上年度实际缴费总额,由区物价局进行审核后提出被收费企业的年度缴费总额。
  4、区经济发展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区物价局审核后提供的各项收费情况进行审定,确定最后收费总额(收费的范围、项目、标准及总额另行下发)。
  5、由区企业管理办公室、乡镇经济办公室与缴费企业签订协议,企业按规定时间一次或分次上缴规费。
  四、责任追究
  1、物价部门对区企业管理办公室、乡镇经济办公室年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年度审验。
  2、收费部门不得直接到企业收费(企业违规违法生产经营所处罚款除外)。对违反本办法直接到企业收费的部门,由区纪委、监察部门责令其退款,并通报批评,并对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行政负责人责任。
  3、企业应履行缴费义务。区直和乡镇规模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上缴规费,对拒不缴费或欠费不缴的企业,可采用行政甚至司法手段予以清收,以保证各部门合法权益。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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