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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城区企业行政执法告知制度
[字号: ]2008年10月20日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立公正、和谐的政企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行政执法告知的原则
  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与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要实行人性化操作,围绕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工作。
  二、企业行政执法告知的程序和内容
  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在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前一般应实行三次告知。第一次告知:以法定文书形式告知企业存在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及时限。第二次告知:以法定文书形式告知企业在第一次告知后仍然存在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继续整改的意见、要求及时限。第三次告知:以法定文书形式告知企业在第二次告知后仍然存在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及时限。告知整改的时限必须满足整改的要求。第二次告知与第一次告知间隔的最短期限为10日,第三次告知与第二次告知间隔的最短期限为7日。三次告知程序结束后,若企业仍存在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报请区经济发展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备案,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可依法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三、企业行政处罚告知的方式方法
  区直有关职能部门要求严格实行企业行政执法告知制度,谨慎实施行政执法。对企业情节较轻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教育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重在督促其限期整改。对三次行政处罚告知进行教育后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方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坚决禁止“以罚代管”、“不教而罚”、“不告而罚”。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秩序。

二00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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